第373章 判定渎职!反驳?审判长:驳回!

对于张亮的陈述,作为公诉人的王立轩非常的不认可。

因为检方提交公诉,移交法院审理,肯定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撤诉?

人证,口供以及相关的间接性证据都有。

他们凭什么撤诉?

就凭借一个没有直观的证据,就不能够判定渎职了?!

再说了,张亮刚才的陈述完全是基于徐兴旺对法律不懂。

徐兴旺可能在陈述的过程中,有着一定的漏洞逻辑行为,被张亮抓住了。

基于这一点张亮进行了强烈的反驳。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张亮的反驳点能不能够被合议庭认同,都很难说。

的确,按照一般逻辑来讲,逼供等非法行为,肯定不会留有直接证据。

当事人的口供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是其他证据的验证下,很难被认可。

可是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够判定为渎职行为了吗?

并不是!

不管是张亮反驳,认为王芳没有渎职,还是其他。

对于再次提出申请撤诉,王立轩作为公诉人开口反驳:

“被告人委托律师不要再提起申请检方撤诉的请求了。”

“你申请检方撤诉有什么依据吗?”

“或者说你认为检方在这一次的庭审当中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地方吗?”

“只是你觉得证据不能够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审上,一直让检方撤诉,伱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审判长。”

“被告人委托律师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让检方撤诉,而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我方申请,对被告人委托律师予以警告。”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作为审判长听到公诉人的开口。

看了张亮一眼。

敲响法槌。

“公诉人申请通过。”

“在庭审上依照证据进行判罚,公诉人移交庭审诉讼合规合法。”

“被告人委托律师要求让检方进行撤诉,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现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将驱离法庭!”

这一提醒,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观点。

在这个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么无论是判有罪还是无罪,则是需要法院进行决定。

张亮多次提出来,让检方进行撤诉,这已经严重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李清远作为审判长也明白张亮是什么心理。

同时也知道这是公开庭审,张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损害的就是检方的形象。

王芳有没有真的渎职?

当然有!

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

所以在检方提出来申请警告后,当即同意了申请。

张亮也明白,审判长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经进行了警告,那么就不能继续下去了。

庭审继续。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辩进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陈述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明能证明王芳逼迫他人进行认罪。

这里张亮说的直接证据是客观的事实。

例如说:徐兴旺能不能够拿出受伤的证据来证明王芳的殴打,逼迫等。

或者说有没有录像照片来证明王芳的逼迫。

这两点显然是不存在的。

毕竟谁也不会在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在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留有证据。

那么缺少了这种直接的证据。

还能不能够证明王芳的渎职?

这一点就要看各方的答辩了。

法槌敲响。

李清远对于现有答辩做出了总结:

“针对本案王芳是否存在因滥用职权引起的渎职行为。”

“现法院作出以下总结。”

“被告方认为缺少直接证据对王芳进行控告。”

“受害人证人证言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对于这一点公诉人和控告方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

“有的。”

王立轩当即开口:“除了受害人的证人证言之外,还有其当初同事的直接亲眼目睹的证明。”

“这一点是经过了详细的陈述的。”

对于王立轩的开口补充。

苏白也趁此机会进行了补充,在举手示意,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后。

苏白补充道:“审判长。”

“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没有直接证据,指的是没有客观的事实。”

“也就是一眼能够证明王芳有逼迫行为的证据。”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王芳有着完整的犯罪证据链。”

证据链?

张亮微微皱眉,只听苏白继续开口:

“在这个案件当中。”

“根据受害人和王芳同事的口供都能够证实,王芳有着逼迫的行为。”

“并且王芳的犯罪动机也非常的充足,因为自己有着强烈的立功表现,所以使用了非法手段。”

“再有,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表现。”

“徐兴旺不是犯罪人,那么他是怎么知道具体的犯罪细节和犯罪经过的?”

“又是怎么描述具体的抢劫杀人现场的?”

“徐兴旺的描述和当初执法方做出的推理判断几乎一致。”

“这一点是怎么进行确认的?”

“所以从这一论证来讲,再结合受害人的口供以及其同事的口供,可以对王芳渎职的行为进行判定。”

面对着苏白的陈述,张亮当即开口进行反驳:

“可是刚才我方已经明确的说过了。”

“判定徐兴旺无罪是证据不足,不是以其没有犯罪情节而进行认定的。”

“而是以证据不足作为主要的关键点判定的翻案。”

苏白:“?”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意思是,虽然判定我方无罪,但是不能证明我方没有犯罪的事实和犯罪的嫌疑是吗?”

张亮:“是的。”

苏白:“.….”

既然判定无罪那就是判定了没有犯罪事实。

现在又在这个案子中否认了当初法院的判决,这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高院方面已经判定我方翻案无罪,证实了我方无犯罪事实,被告方委托律师又陈述我方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虽然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并没有证实我方被审讯时是使用了非法程序。”

“可是既然判定我方无罪,那么在法律的定义上,就是我方没有参与这场入室抢劫杀人。”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这种说法是在否认高院方面的判决?”

“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缺少证据和我方没有参与入室抢劫杀人有没有刑事因果上的关系?”

“在这一点上是有着刑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被告方委托律师是在表明什么?”

张亮:“我方并没有否认高院的判决,只是在表明有没有一种可能,这个案子是徐兴旺做的。”

“但是由于缺少了主要的关键性证据,对其进行了判罚无罪。”

“导致出现了他的口供与执法部门调查相同的结果。”

听到这话,苏白笑着反驳了一句:

“那你有没有证据来证明是徐兴旺犯罪了,然后被脱罪,导致了他的口供与执法部门的调查出现了相同的结果?”

“在庭审上,你指责我方有这种逻辑上的可能性,以此来判定我方有着这种事实。”

“依据在哪里?”

“又或者说你认为有这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高院在判罚时没有想到的?”

一般来说,进行翻案是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的。

需要考虑多方面的事项。

张亮说的这种可能性,不是说几乎不存在,而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判定翻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还需要考虑到法定情景。

高院判决翻案,认定徐兴旺的这个案子是冤假错案。

那么就已经证实徐兴旺并没有入室抢劫杀人!

没有入室抢劫杀人那么作案细节是怎么来的?

提交的司法口供是怎么来的?

这一点是不是存疑?

由此再结合口供,基本能够判定王芳的渎职。

张亮还想要继续开口反驳,可是这时候却被审判长李清远打断。

“被告方委托律师先暂时停止反驳。”

“我现在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刚才在陈述这些的时候有证据吗?”

“或者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张亮开口回复:“审判长,我刚才的陈述只是表明了有这么一种可能性。”

“用以反驳刚才控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好的,那么你现在表明的意思就是你刚才的陈述内容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嘛?”

“是的。”

听到张亮的回答,李清远低头看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后,抬头开口:

“针对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现在予以驳回。”

“原因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而控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是依照着判罚结果而定。”

“从法定的情理上来讲不支持这种质疑。”

“对此,被告方委托律师有什么意见吗?”

“没有。”

被驳回了观点,张亮摇了摇头,没有再继续陈述。

实际上,他也知道,从这个角度进行答辩不容易,得到审判长的认同。

也很容易被反驳。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权益。

那肯定要试一试。

不过现在被驳回了,就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看法。

他又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只能接受审判长的看法。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对于现有的答辩再次进行了总结。

根据苏白的观点——间接性证据已经证实了口供的真实性。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徐兴旺并不是犯罪人,他怎么能够详细的将所有的犯罪经过,还有犯罪事实描述出来的?

这基本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情况。

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已经能够说明,徐兴旺口供的真实性。

再加上王芳等同事的口供,那么在这个案子中。

对于王芳的判定,已经显得很清晰了。

存不存在渎职?

必然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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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第374章 判就判了,再怎么说都没什么其他用

目前对于王芳的判定已经非常的清晰了,张亮虽然一直咬着直接证据。

可是从间接证据和口供上面来讲,已经可以存在判定王芳渎职的情况。

根据目前的情况,基本可以反驳,被告方以及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

没有直接证据?

这个判定需要什么直接证据?

根本不需要!

并且这种判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此。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看向被告人席位:

“被告人,现在根据间接指控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已经能够证明你有渎职的情况。”

“你有没有什么要表述的?”

被告人席位上,王芳眉头微皱。

根据间接指控,相关事实已经有能够证明她渎职的情况?

什么渎职的情况?

当初她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利用过非法手段,但是她从来没有留下过任何的证据。

没有这种证据也能判定他渎职?

至于表述。

对于这个问题,王芳不知道该怎么去表述。

但是她心里很清楚,不能认罪。

并且在先前,张亮已经和她说过了,不让她认罪。

听律师的,坚决不认罪就可以了。

说实话.…如果不是这个案子闹的热度很大。

王芳并不觉得自己今天会坐在被告人席位上。

对于审判长的问话,王芳只表达了自己无罪的观点:

“我没有对徐兴旺实施任何的强迫行为,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控告我。”

“我只是将当时的情况都提交给了检方,检方移交到了法院,法院给予了判决。”

“这中间判不判,怎么判,判多少年,和我有什么关系?”

“这些都和我没有什么关系。”

“徐兴旺口口声声说我是强迫他的,我怎么怎么样逼迫,可是证据呢?”

“没有证据就不能指控我。”

“我的观点就是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

“审判长你说的这些,证明我在审查的时候没有审查到位,我可能会认同。”

“但是说我逼迫徐兴旺我坚决不认同。”

王芳双手一摊,耸了耸肩,满脸的无所谓。

一副耍无赖的样子,表现的就是伱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指控我犯罪了。

这一幕看的徐兴旺整个人状态都不太好,他坐了23年监禁。

而且是被王芳逼的坐了23年的监禁。

现在王芳的态度是什么?

态度是无所谓!

态度就是对于他的冤枉,完全的不在乎,就仿佛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对于王芳来说,的确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对于他来讲呢?

二十三年!

整整23年,他都在监狱中度过的!

不过对于王芳的态度,徐兴旺生气归生气,总归没有在庭审场上多说什么。

只是在此刻无比的希望能够判决王芳。

让这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另一边的王芳似乎也察觉到了徐兴旺的目光,扭头看向了徐兴旺。

只不过.…在明显看出徐兴旺愤怒的态度,并没有太在意。

.

….

庭审台席位上。

面对王芳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李清远没有过多的表示。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王芳无论是配不配合庭审。

庭审都能够继续下去。

对于王芳的询问,只是按照法庭的相关流程在走。

李清远继续开口询问:

“被告人,你说你没有任何逼迫的行为,但是关于徐兴旺这个案子,在当年是你审核处理的。”

“关于徐兴旺的口供也是你一手负责的。”

“现在已经证实了徐兴旺无罪,你怎么解释徐兴旺的口供或者说你怎么解释徐兴旺当初认罪认罚?”

怎么解释?

关于这个问题,王芳根本回答不了。

不过她也没有想着要从正面进行回复。

王芳开口:“审判长,这一点我解释不了,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认罪认罚。”

“审判长的这个问题,我真的回答不了。”

王芳的态度完全属于一种摆烂态度。

怎么说呢.…

那就是你问归你问,但是我就是不承认我自己的逼迫行为。

整个就是一拒不认罪和摆烂的行为。

有本事你就拿出直接证据来控告我,或者是判定我。

如果你没有的话,那么我就是不认罪,我也不认罚,任你怎么说我就扯一些其他的。

对于这种情况,李清远没有再继续询问下去,因为没有询问的必要了。

原先他是想通过询问王芳,从而达到进一步的肯定作用。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王芳拒不配合。

拒不配合怎么办?

拒不配合是不是庭审的流程就走不下去了?

那并不是。

对于刚才他的提问,王芳解释不了这一点。

针对这一点情况,有徐兴旺的口供,还有其同事的口供,并且有着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王芳有着逼供的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算是没有直接证据又怎么样?

没有直接证据也能够判定其渎职!

每一个罪名涉及到的情景不一样,所以进行相应的判罚方式也不一样。

并不是所有证据都需要直接证据,只要证据链完整,完全可以判决。

“好的。”

李清远点点头,没有继续询问,紧接着开始判定:

“根据以上答辩,和对于被告人王芳的询问以及王芳本人的答复。”

“现合议庭对于被告人王芳是否涉及渎职进行判定。”

“根据本案当中的控告人兼受害人徐兴旺的口供,以及王芳当时涉及到案件的同事口供。”

“结合间接证据客观事实。”

“合议庭判定,王芳对于徐兴旺涉及到了逼迫行为!”

“涉嫌职务渎职!”

“对于以上判定各方有没有异议?”

在李清远陈述完判定的结果后,被告人席位上的王芳瞬间就愣了。

判定她渎职?

不是,委托律师先前跟她沟通过,说她这个案子在之前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情况,顶多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可是现在直接判定成渎职了?

王芳将目光转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张亮对于这判定结果表达着不满。

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有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有什么异议?”李清远扭头问了一句。

“我方认为这个判定有问题。”

“具体的问题是根据证据法第55条,对于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轻口供。”

“我方认为对王方的判定,应当依照着直接证据来进行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口供进行判定。”

“审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

“我方认为对于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

“在这个案子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芳的利用职务强迫他人行为,所以申请驳回判定。”

李清远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原本正低头看着诉讼材料,准备进入下一步法庭程序。

在听到张亮的开口后,微微抬头,回复道:

“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依照口供进行判定不合理。”

“具体依照的法定条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是吗?”

“对。”

张亮点头,然后又听到李清远开口:

“可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重证据,轻口供。”

“并没有说忽略口供,对于案件的判决影响。”

“对于王芳的判决,依照的有客观的事实和辅助性证据。”

“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证据,需要看的是,合议庭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还有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的决定。”

“只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证和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该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判定。”

“我不知道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是什么,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而言,只是依靠着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不足以推翻对于该案件的判定。”

“该案件的判定已经有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以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

面对着审判长有理有据的回复,张亮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和反驳。

因为审判长的回复具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怎么反驳?

压根反驳不了。

反倒是被告人席位上,王芳有了剧烈的反应:

“根据法律重证据,证据呢?有什么证据可以控告我?”

“审判长,你相信徐兴旺和其他人的口供,但是没有什么其他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通过这些就想要对我进行判定。”

“这一点我不接受。”

“我的口供还说我没有对徐兴旺进行任何逼迫的行为呢。”

“审判长,你怎么不听我的口供?”

审判长席位上,徐清远看了一眼王芳,这件事情不是王芳接不接受的问题。

而是现在判定结果已经下来了,被告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师,如果有什么异议完全可以陈述出来,他也完全可以接受。

就算是在当庭,他不能够驳回判定,但是可以进行休庭。

休庭进行商议。

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陈述,进行驳回。

这一点是完全接受不了的。

为什么不听取王芳的口供?

因为王芳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作为支撑点,所以不能够采纳。

采纳徐兴旺的口供是因为其有着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面对着王芳一直在庭审上嚷嚷着不接受判定。

李清远多次询问王芳,不接受判定的理由。

王芳只有一句话,她没有实施过这种行为,徐兴旺的口供全是胡扯的,是嫉妒她神探的名号,想要拉她下水。

这样就没什么意思了,没有法律依据,李清远肯定也不会改变相关判定。

庭审场上陷入到了一定的混乱当中。

庭审场外,公开直播间中,不少的观众看完了整场的庭审情况。

“呼.…这个案子看到这里,我心里面已经有了准确的答案了。”

“王芳的神探人设肯定是要翻车了,不过,关于这个案子我有一点疑惑哈。”

“那就是这个案子,被告人委托律师说的重证据轻口供,这个法律条例我听过很多次了。”

“有人能不能给我解释一下,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说的对不对?”

直播间里很快就有人给出了答案:

“被告人委托律师说的对。”

“并且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根据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的确是需要重证据,轻口供。”

“但是有一点需要弄清楚。”

“那就是在哪些案件中,需要重证据,轻口供。”

“这是有条件的!”

“具体的法律条例在庭审上会有不同的表现,像这个案子并不是真的重口供,而是口供结合着客观的事实条件来看。”

“如果能够证明口供是真实有效的,那么也可以重口供。”

“说白了,一切需要依照相关的场景,合议庭再依照着这些场景去运用法律。”

“刚才审判长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我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了,反正这个判定在我看来没有什么太大问题(圈内人信息真实可靠)。”

在看到相关的回应后,提问的网友,回复了一句明白了,接着又将注意力放在了庭审上。

庭审场上,王芳还是接受不了自己被判有罪的现实。

庭审暂时的混乱了一段时间后,李清远重重的敲响了法锤:

“请被告人你注意自己的法庭形象,你别忘了你当初是什么形象!”

“你有没有逼迫过徐兴旺,或者是其他案件涉及人员。你心里难道不清楚吗?”

“再次重审,被告人干扰庭审秩序,只能延长庭审的时间,并不能改变庭审的判决结果。”

“请被告人注意!”

面对审判长的严重警告,王芳这才停止了继续扰乱庭审。

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大约十分钟。

王芳虽然心有不甘,但是根据张亮目前的表现来看,的确是拿不出来什么其他有力的反驳证据。

她的反驳和扰乱庭审秩序都没有任何的效果。

无奈只能暂时接受这个判定。

等到法庭秩序恢复后,李清远深吸口气,准备进行下一步的法庭流程。

目前,已经判定了王芳的渎职事实。

接下来涉及到的就很简单了,只剩下了一个刑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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