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激烈辩诉,无罪?想什么呢?!

庭审开始。

各方入座。

被告人席位上,钱伟安静的注视着控告方席位上的苏白。

说实话!

他真的想不通.….

以前他也是这么判决的,都没有什么问题,现在这么判,就不行了?!

虽然现在被提起公诉,但是钱伟依旧相信,自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的。

并且自己的辩护律师,可不是普通的辩护律师。

对于刘军的硬实力,钱伟还是很相信的。

只是他所了解的,就有很多什么审判员,审判助理出了事。

第一时间都会想到找刘军委托代理官司,大部分就算是不能判定无罪。

也至少能够减个一两年的刑期,甚至轻罪,判个缓刑也是可能的。

在此前钱伟已经和刘军聊过了。

刘军认为,这场诉讼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同时。

私下的律师费也非常的高昂。

不过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钱伟在心里面默念着。

苏白留意到了钱伟的目光。

自然知道对方心里在想什么,钱伟这是在想今天的庭审,肯定不会被判定有罪?

实际上。

在立案和提起公诉时,检察和法院就倾向于钱伟裁定失职,枉法裁判,要不然的话,也不会提起公诉了。

不过.…

审查部门说的突破性证据.….才是最关键的。

钱伟想要以法庭答辩在庭审上取得胜利,从而达到无罪的目的。

今天他坐在庭审场上,钱伟吃大锅饭肯定是跑不了的了。

只是具体吃几年的问题。

至于无罪?想都不要想。

.

….….

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审判长入庭。

三位合议庭成员走入庭审现场。

咚咚!

“请坐下!”

“现在开庭!”

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环视了一圈庭审现场的具体情况,缓缓开口。

唰唰唰。

全体成员坐下。

审判长任远东继续开口:

“本案由高院指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对于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下面开始核实出庭人员身份。”

出庭人员身份的核实很简单,也很快。

公诉人方面除了一个关同之外,还有另外一名搭配的公诉人名叫林峰。

刘军的助理名叫张风。

在对庭审人员的信息核实完毕后。

审判长任远东扫过诉讼材料开口:

“本案由常市中级法院审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远东,审判员尹文慧,审判员唐林。”

“本案案由:”

“被告当事人钱伟,作为审判长,没有行使法律的正确权利,在判决中严重违背了事实,法律的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以此被提起公诉。”

“检方,案由是否属实?”

“审判长,属实。”

宣读完案由。

咚咚咚!

任远东敲响法槌:

“案由属实,下面请检方针对钱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陈述诉讼申请或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检方负责人关同认真点了点头开口。

从林峰手里面接过几张材料,放在桌面上,进行陈述。

“检方通过对于张大虎案的举报和调查发现.….

钱伟作为当时的审判长,对于这个案子的判决,严重的脱离了实际,造成了严重的事实后果。”

“违法了法律的基本定义。”

“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判定,脱离了法律的规定内容。”

“法律适用错误,针对判定有着强烈的个人主观,不依照法律事实,不依照证据,对于司法的公信来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所以,检方对于钱伟提起公诉,认定其违反了刑事规定中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认为,按照钱伟的枉法判决,属于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关同将诉讼材料翻了一页,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

法槌敲响。

任远东在听取完检方的意见后,将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检方作为公诉人,对于被告的犯罪人员,是有着建议量刑的权利的。

但是采不采纳,是合议庭和审判长的意向,检方的控告只是一个依据而已。

任远东开口:“检方陈述完毕。”

“现在请被告方陈述诉讼申请和依据的法律事实。”

“好的审判长。”

刘军淡淡的点了点头。

作为一个对于职务犯罪渎职罪精通的诉讼律师。

见过不少公诉方的诉讼申请,在总体上都相差不大。

对于这场诉讼申请和钱伟的无罪辩护,他有着十足的信心。

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也不可能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

面对审判长任远东的提问。

刘军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钱伟无罪。”

“我方的诉讼申请和事实依据如下。”

“一:根据对于枉法裁判罪的定义来说:”

“(1)表现是:民事中违背事实,法律的行为。”

“(2)客体是:影响审判部门的的正常审判活动。”

“在06年,最高检察部门发布施行的关于枉法裁判进行立案的明确标准是:”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后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错误法律条例而进行枉法裁判的。”

“关于主体要件,这个没有什么还需要陈述的,本案构成了主体要件的标准。”

“但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判定钱伟枉法裁判是,钱伟必须出于故意进行判决,才能定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的,但依然为之,如果是属于过失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两点,分别是(2)(6)造成个人十万财产的经济损失,和适用错误法律条例。”

“但是.….”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钱伟的判定没有得到任何有明确得证据能够证明他判决错误了。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罪。”

刘军一字一句清晰的将诉讼申请陈述完毕。

面对刘军的诉讼申请,关同微微皱眉,不过也没有太在意,对方的辩诉虽然有理有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敲响法槌。

“控告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任远东看向苏白的位置开口询问。

“有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刘军的陈述很完善,可以说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条件都给说出来了。

并且对于检方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不清楚事实,就认定对钱伟提起公诉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属于侵害了钱伟的法律权利?

说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全是放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对方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检方提交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说钱伟没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进行判定。

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判决,并处罚了张大虎40万元的罚款。

刘军没有提及一个对于钱伟不利的证据倾向。

完全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答辩。

其实,在这场庭审中,还有更为关键的其他几点证据,只是检方并没有在诉讼申请将其表述出来。

那就是.…在张大虎这个一审的案件当中,合议庭成员的判决意向当中,这件事情是由钱伟进行主导的。

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谁主张谁举证,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

为什么否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

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

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

同时。

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

.

….

理清思路后,苏白开始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我方申请驳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

“根据(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张大虎这个案子并不能够证实,张大虎是见义勇为,为证据不足的补充。”

“自此来维护钱伟的判决正确性。”

“可是,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钱伟也不能够以证据充足为由判定陈美霞胜诉。”

“既然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那么钱伟为什么要判定陈美霞胜诉?他所依据的是什么?”

“在庭审上,张大虎一方特别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另外两名审判员也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为什么钱伟没有采纳,依旧判定张大虎需要赔偿民事责任?”

“钱伟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他为什么不采纳这个观点,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在张大虎的这个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明能够提供证据,按照钱伟的观点是采用证据相对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确的表明了是对事实的证据加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证据得不到确定和确实,只是以有口供的情况下,用高度盖然性结合其他相关事实,用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个案件,这合理吗?”

“张大虎这个案子中,原告陈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张大虎同样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认定下,口供之间结合实际情况。”

“陈美霞一开始的表述是,张大虎从后面撞了她,她看到张大虎的脸了。”

“可是张大虎从后面撞的陈美霞,陈美霞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能够快速的反应过来,看到张大虎的脸?”

“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去分析,在场的诸位能够觉得陈美霞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从前面被撞倒了以后,看到了张大虎的脸吗?”

“一名老人,行动不便,被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撞倒了,甚至于导致了昏迷,能看清对方的脸?”

“并不能.….”

“所以钱伟依据生活经验去判定的,这是什么?”

“这是站在个人主观的角度情况下,利用法律中高度盖然性的特性原则,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

“这种行为,完全将法律作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释权放在了自己的手里,完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清楚,他心里面的判定条件是什么,他难道不愧对于法律吗?”

“他为什么利用高度盖然性来判定这个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这个案件?”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我方认为,应当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无罪辩护申请观点。”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在苏白陈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刘军微微皱了皱眉。

庭审现场的其他人员,也陷入了沉默当中。

尤其是钱伟。

对于苏白说的,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规则。

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的确好用.…

苏白这一番话,算是揭开了他判决民事诉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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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第169章 三方答辩,审判长:真猛!

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在苏白陈诉完毕,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对于检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诉讼陈述答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快速过了一遍。

总结完成。

咚咚咚!

任远东看向被告方席位:“现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针对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来的问题进行回答。”

“好的审判长。”

刘军对于苏白的控告默默的点了点头。

这场诉讼前,他特意的了解过苏白,知道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顶级律师。

根据苏白刚才的控告发言来看,对方的答辩角度的确很好。

不过.….

作为针对职务犯罪精通的他,对于这一类案件,也有着自己的辩诉思路。

不至于说面对苏白的答辩陈述,手足无措,没有应对的办法。

苏白的陈述观点是从钱伟运用错了法律条文进行答辩的,是根据他刚才陈诉的枉法裁判的第六点来讲的。

至于第二点,那是造成的结果。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第六点来进行辩诉讨论。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第一:站在钱伟的角度来说,利用高度盖然性,去判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的问题,理由如下:”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

“(2)关于控告方的陈述,说的是当时在判决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的确,这个案子利用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基于以上的观点,利用高度盖然性也同样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样判决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进行判定,符合相对应的条件,那么钱伟则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因为没有达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故意条件,也没有适用其错误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即,我方认为应当驳回控告方和检方的诉讼答辩和诉讼申请。”

刘军淡淡开口陈诉完毕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什么?

在于钱伟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进行判决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通过这两点进行答诉,让审判长不能进行判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为钱伟脱罪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刘军早就了解过,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

所以目前的情况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虽然说苏白是南都顶尖的刑事律师,但是在职务犯罪法律这一块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刘军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看着诉讼材料中的内容陷入思考。

这个案件他了解过,最主要的也就是在这一点,如何来确认钱伟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苏白进行第一次控告的时候,说的很好,完全将钱伟的主观性和法律错用性都讲了出来。

可是刘军的反驳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钱伟的角度去解释了为什么要适用高度盖然性,然后又解释了钱伟的主观表现性。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考察着律师们的争锋,也考察着他这个审判长的水平。

沉默的数秒,审判杨任远东向检方席位:

“检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关同在这场案件中,对于这场案件的了解比较深。

同时对于刘军这个人,这名律师也有过一定的了解,对于刘军的陈述答辩,关同不认同。

因为作为这场诉讼的公诉人,关同对于职务犯罪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精通的公诉人员。

他知道刘军这么答辩的目的在哪里,同时也知道如何去应对刘军的这种答辩。

于是开口陈述:“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代理律师的陈述。”

“首先第一点是,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的证据是都不充足,要偏向于证据相对充足的那一方。”

“针对于这一个概念,被告方代理人律师显然是故意模糊了这个概念。”

“并且完全忽略了客观的原因,以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首先我不理解的是,被诉讼方代理人为什么要凭借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认为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

“可是如果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为什么在庭审上面,他只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而没有采纳被告方的观点?”

“按照控告方所描述的,关于陈美霞被撞倒以后,陈美霞的口供来说,这个是不是违背常识性的?”

“可是钱伟为什么在庭审上面故意忽略了这一点,而没有去采纳这一点,如果对这一点进行了采纳的话,那么陈美霞的相对充分性证据还能大得过张大虎的相对充分性吗?”

“在这一点上,如果张大虎的相对充分性较大的话,那么还能利用高度概然性来判定张大虎败诉吗?”

“是不是如此一来的话就不能判定了?”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意义上,并不能够凭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去论证一些事实,因为这不切实际。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会为自己达到脱罪的目的,所以需要从客观的角度上面去进行分析和进一步采纳。”

“那么我们以客观的事实和原因对钱伟的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这个案件上,客观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呢?”

“是钱伟并不认同当时合议庭成员中其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的,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据不充分的论点,而自己选用了高度盖然性进行判定。”

“并在判决书内用了自己的主观去进行判定。”

“只说一点。”

“在判决书内,钱伟进行了一条判定:双方在庭审均未陈述,在当时陈美霞昏迷,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滑倒或者是被绊倒在地,所以判定为是人为撞倒。”

“双方在庭审上均没有陈述,那么就可以判定是人为撞倒的吗?”

“根据庭审直播的回放来看,没有陈述的原因是由于双方的争执点并不在这里。”

“并且作为一名审判长来说,钱伟有一定的总结,如果他考虑到了这一点,为什么不对诉讼双方进行询问?”

“而在判定中,却运用了这一点?”

“这一点的原因是什么构成的?”

“另外!”

“通过庭审直播的回放来看,钱伟面对着被告张大虎步步紧逼,在这个过程中,甚至运用了诱导的方式来进行问询。”

“钱伟作为审判长,不可能不知道诱导的证据和口供都是违法的吧?”

“将这些因素都结合起来的话,那么钱伟做这些的目的都是什么呢?”

“目的都写在了判决书中,那就是让张大虎败诉。”

“这是不是严重违背了事实的真相和通过判决扭曲了事实?”

“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明来讲,钱伟难道不是枉法裁判吗?”

“难道不是在故意的扭曲判决事实吗?”

“审判长检方认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完全是在就轻避重。

是在为犯罪嫌疑人钱伟进行开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并不具备认证的条件和作为证据的答辩理由。

所以检方申请驳回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答辩诉讼请求。”

“审判长,我方的答辩结束。”

关同的这一番陈述。

不得不说,作为一名公诉人来讲的话,对于钱伟的攻击是非常的迅猛的。

这一番话总结下来,具有两点:

第一点是反驳了刘军所陈述的钱伟的主观性,而是从客观性的事实去出发,来论证钱伟的主观性。

第二点则是提出了钱伟在庭审中具有诱导性询问。

来通过这一点进一步判定的钱伟的主观性,就是故意判决与事实相悖,违反了法律,触犯了枉法裁判罪。

审判长席位上,任远东微微点了点头,对于公诉人,关同提出来的这一个答辩点,表示了解。

.

….

与此同时。

苏白笑着看向检方席位。

原本他想的也是从这方面进行反驳,并且论证的方式更加的激烈一些,没想到关同却率先提出来了。

在刘军和关同两个人的答辩当中。

双方最主要的就是依照着钱伟的主要主观性来进行判定的。

刘军虽然对于他的问题进行了反驳,但是所利用的点是在于通过主观性来表现。

这个主观性并没有证据来证明。

所以对于关同来说,反驳起来也相对来说比较好反驳一些。

那就是从侧面的客观来反驳主观,并且加以事实证据来证明。

在这场庭审上.….

无论是他,还是检方,还是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

三方针对于这一点都展开了激烈的答辩。

现在来看.…

这场庭审将会是一场很精彩的辩诉。

这让苏白隐隐有些期待,接下来的刘军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为钱伟进行开脱了。

呼.….

庭审三方诉讼代理人,都同时看向审判台席位。

这让身为审判长的任远东,也觉得有了一些压力。

各方的答辩内容,单拎出来看的话都有依据。

那么说明三方对于这场庭审的内容和所依照的法律条文来说的话,都研究的非常深。

自己作为审判长的话,如果显露的水平不够.…

那么可能会遭到不少的问题。

现在还不好判定呐!

任远东心里默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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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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