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0章 激烈的辩诉,审判长的严重倾向!

关于相关的证据,苏白已经收集完毕。

在本次的案子中,所谓的受害人三名女同学。

其中一名名为吴艳的女学生,其舅舅涉及到执法部门,主管刑事。

另外一名女同学何娟,其叔叔是在监察部门工作。

并且在这个案子前期,两人都有过一定的参与。

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执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则应当回避。

这种利害关系指的是有明显的亲属血缘关系,熟人关系。

或者是其他影响到法律,执法公正的关系。

审判长当庭指出关于回避关系,要求暂时不提。

是不能够确定,一审的庭审是否由于利害关系产生了影响?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暂时不提,也能够理解。

对此,苏白没有过多的去反驳什么。

因为这件事情还没有具体的调查结果。

单单从这件事情上,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程序违规有关。

对于审判长的说法,苏白表示理解。

.

….

审判台席位上,蒋峰继续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主持审理。

“根据刚才上诉方所陈述的,无客观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存在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

“关于这一点,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陈述?”

“可以的。”

苏白点头,然后开始陈述:“在本案一审当中。”

“所判决依照的证据,主要是由受害人的口供来进行的相关判定。”

“根据受害人的口供指出,夏明远伤害了三名被害人女学生,从骚扰到猥亵不下于数十次。”

“在此期间,受害人指出的骚扰和猥亵是指——”

“夏明远作为一名教导主任,对于学生有着较高的要求,会经常出现与女学生进行手与身体的接触,并且会触碰到隐私部位。”

“根据夏明远的描述,这种接触是指,会用手触碰女学生的肩膀等不敏感部位,要求其站立,或者是面对墙等情况进行处罚。”

“不存在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

“同时指控骚扰的情况是,夏明远多次在下课,或者是其他空闲时间,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

“根据夏明远的描述,他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主要是对学习情况。”

“以及学生在学校内存在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

“比如说本次案件的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三人。”

“在百川县第一高级中学内,经常欺负他人,并且在学校内高调违反学校校规,甚至还有收小弟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夏明远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将三人叫到办公室内,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

“至于根据吴艳,何娟和李冰三人口供,所描述的。”

“夏明远经常会叫她们三人到办公室内,对她们三人进行骚扰。”

“会在语言上进行挑逗或者是其他行为。”

“可实际上是因为她们犯了错,所以夏明远才会让她们到办公室内。”

“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调逗,骚扰行为。”

“以上的陈述只表明了一个观点。”

“夏明远和受害人的口供并不一致。”

“依照夏明远的口供来讲,他没有任何主动的动机,对于受害人进行骚扰和猥亵。”

“受害人三人所描述的情况,都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口供,来进行的。”

“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例如说录音视频,等客观依据表明夏明远对三人进行了骚扰或者是猥亵。”

“从无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我方认为不应该对夏明远有任何的判定行为。”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要着重于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该着重依照口供。”

“基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我方认为,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回答。”

.

….

在苏白陈述完后。

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简单的整理了一下本次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材料。

然后开口:“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达的….?”

本次检方,是由市检出庭。

检方公诉人,在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简单开口进行了陈述。

“根据现掌握的证据情况来看。”

“本案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主要在于,受害人的口供是否属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夏明远的口供是否属实。”

“根据受害人的口供描述,夏明远有过数次趁着,对她们进行管教的时候,触碰她们的胸部。”

“并且在办公室内进行教导的同时,有语言上的挑逗和骚扰等一系列的情况。”

“在这一点上,受害人三人的口供一致。”

“吴艳,何娟,李冰等三人在分别的陈述当中,都重点说明了这一点。”

“并且,其猥亵和骚扰的次数较多,吴艳18次,何娟16次,李冰13次。”

“可是对于以上受害人的口供,夏明远进行了否认。”

“以上是检方所表达的客观情况。”

公诉人这一次的陈述,只是客观的陈述了情况。

并没有表明任何观点。

只是将事实说明清楚。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又让受害人方进行相关的陈述。

“对于以上客观上的事实,以及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

“受害人委托律师或受害人有没有什么要表述的?”

受害人席位上。

不仅有三名受害人女学生,还有其委托律师王琴。

王琴抬头看了一眼对面的律师,她知道苏白,南都来的大律师。

全国顶尖刑事律师。

说实话,这场案件对上这么一名大律师,有一定的压力。

不过在调整完情绪,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王琴开口进行表述:

“审判长,对于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

“受害人是百川县一高中学的高二学生,在学校内的事迹暂时不论。”

“单从这个案子的角度出发,受害人所表述的内容是——”

“夏明远在借助某些“借口”,对受害人进行了猥亵和骚扰。”

“存不存在着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夏明远,故意利用我方受害人的这种行为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

“由于受害人所违反的校规比较多,所以夏明远借此机会,对于三人进行猥亵和骚扰?”

“有可能!”

“再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三名受害人,都属于未成年,还在学校,相对来说比较单纯。”

“从口供而言,具有较大的真实性。”

“尤其是三人的口供以及描述相差不大,从这一点来说,我方倾向于判定夏明远的确有犯罪的行为。”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表述。”

对于王琴的表述,苏白不能说不赞同。

从怀疑的角度来讲,的确存在着这种可能性。

但是也只是从怀疑的角度来讲。

说白了,对方的观点就是,夏明远是故意借着受害三人违反校规的机会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

这种说法,如果有事实证据,完全合理。

可现实呢?

你不讲现实只讲怀疑,只从怀疑的角度来讲,那不妥妥的虚空吗?

苏白开口反驳:“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委托律师。”

“你刚才陈述的观点,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作为基础吗?”

王琴开口:“有的,我方的观点来自于受害人三名女学生的口供。”

“我方询问的有客观的事实依据的情况是,除了三名受害人女学生的口供之外的直接证据。”

“有吗?”

“没有。”

王琴在回答完后,又补充道:“没有其他客观事实依据,主要是因为学校内管理比较严格。”

“不能用录音或者是其他设备进行收集证据。”

“再有一点,三名高二的女学生,可能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

“作为未成年的她们,可能在思想上还不够成熟,在主观观念上不够理性,这都是需要考虑到的问题。”

“好的,对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我方表示理解。”

苏白点头:

“可是我方只想询问一个问题,三名高二的女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但是在口供方面不存在着说谎的可能性吗?”

“在法律层面上,对刑事犯罪控告,都是依照着相关的证据来进行的。”

“在刚才的答辩中,你方和公诉人所陈述的内容。”

“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有着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

“受害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都是具有可能性。”

“按照这种观点,我方也完全可以从有可能性的情况下来表明我方无罪的观点。”

“因为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口供,我方并没有猥亵和骚扰被害人。”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受害人一方的观点不具有客观事实,申请驳回。”

面对苏白的陈述,王琴还想要说什么,但还没有说出口,法锤敲响。

审判台席位上,蒋峰将公诉人以及受害者一方的陈述观点听取后。

接着开始对三名受害人进行询问:

“三名受害人,吴艳,何娟以及李冰。”

“伱们三人控告夏明远对你们实施猥亵和骚扰。”

“你们所控告的猥亵,能不能够当庭具体的描述一下?”

受害人席位上,吴艳的表现显得很干脆利落:“能。”

“那个夏明远就是借助着其他的理由,对我们进行处罚。”

“每次对我们进行处罚的时候,他的手都会从肩膀那里不经意的触碰我们的隐私部位。”

“对于这一点,我们很反感,但是因为他是我们学校的教导主任,我们也不敢多说什么,生怕他给我们穿小鞋。”

“还有.…我们说他骚扰,是因为学校里面还有其他的不好的学生。”

“可是我们三个,是被夏明远叫到办公室内最多的学生。”

“这难道不是骚扰吗?”

“他说他没有讲一些什么不好的话,可是他明明就有。”

“他的办公室是单独的,有时候会问我们喜不喜欢他这种男人,问我们有没有兴趣干嘛干嘛。”

“.….”

吴艳的陈述非常的流利,并且从观点来讲,非常的清楚和清晰。

压根不像一个未成年的女学生,所能表达出来的。

并且从主观意愿上,吴艳对于夏明远的行为陈述表现的非常具有恶意。

在吴艳表述完以后,苏白当即举手示意:“审判长。”

“我想请问被害人一个问题。”

“在你刚才的陈述当中,夏明远故意侵害你的隐私部位,以及经常把你叫到办公室来进行骚扰。”

“可是你在当时为什么不选择报警?”

“为什么不选择告诉自己的父母和家人,而是在被学校以违反校规校纪开除以后。”

“决定对夏明远进行控告立案审查?”

吴艳稍微犹豫了几秒:“因为我当时不知道,我当时害怕,可是我被开除之后,我就不害怕了。”

你陈述的这么清晰,现在说你当时害怕?

这个角度根本站不住吧?

这个时候,审判谈席位上的蒋峰再次开口发问:

“夏明远,根据受害人的陈述,陈述你在对受害人行为时,具有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

夏明远摇头:“审判长,我绝对没有过这种行为。”

“在我的认知里,我是绝对不会对学生做出这种事情来的。”

“这完全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和我的尊严。”

“嗯.…对于这些暂时不提,那你认为你有没有可能触碰到?”

夏明远听到这个问题,陷入沉思。

有没有可能触碰到?

“这个有一定的可能,但是在我的记忆中,没有过这种情况。”

“那么你怎么能够证实,没有这种情况?”

“根据你刚才说的,你也说过了有可能会触碰到。”

“那么你是不是触碰到了,但是在庭审上,因为受害人没有证据,所以你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触碰到.…”

“你能不能用客观的事实证明一下,你没有触碰到受害人的隐私部位?”

“或者说,你触碰到了,但不是故意的。”

“你能不能拿出你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证据?”

在听到第一个问题的时候,苏白觉得这个问题还很正常。

因为在庭审上需要考虑各种可能性,需要深入的了解具体的情况。

可是最后几个问题是什么鬼?

让犯罪嫌疑人用客观事实证明来证明他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性!?

先是问有没有可能,存不存在不小心触碰到了。

然后再以这种情景套入进现实情况。

让夏明远自己证明自己无罪.…

所以绕来绕去,都是TM的,想要走个正常流程来判决夏明远有罪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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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第341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

对于审判长在庭审上的连续几个问题。

说实话….

太具有倾向性了。

基本上与一审时的判决以及卷宗上所记载的相关情况相差不大。

只不过在一审卷宗的记载上.…

当时庭审宣布判定的情况,要比本次二审直接的多。

面对审判长的数次倾向性提问,苏白直接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认为审判长的提问,并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审判长的提问,太过倾向于夏明远有罪。”

“以上的几个问题,夏明远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审判长的有关提问。”

.

苏白直接开口,驳回了审判长的以上提问。

驳回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审判长在询问中具有倾向性,于法于理于情都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么他在庭审场上肯定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相应的诉讼权益。

只不过面对苏白的驳回,庭审场上蒋峰表情上明显有些不悦。

随后开口:“刚才对于夏明远的询问是有关于案情的询问。”

“对于这一点,夏明远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

不是,凭什么要让夏明远个人承担?

在法律上,有着面对审判长的某些提问,当事人有权利拒绝回答。

拒绝回答,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可是刚才,蒋峰的询问很明显是具有极大的针对性的。

这种针对性的问题,完全不符合相关的诉讼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诉讼规定,哪有让犯罪嫌疑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的?

“可是依照相关的诉讼法规定,在庭审上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

“刚才审判长的询问已经涉及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

“我方认为,就算是让我方当事人承担后续责任,可是审判长的询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吗?”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蒋峰,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

继续开口:“关于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问题,这一点我作为审判长,心里面很清楚。”

“所以对于上诉方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定义,这件事情,不予讨论。”

“现在请夏明远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若是不进行回答,那么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面对审判长无视诉讼规则,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没有说什么。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远该怎么回答怎么回答。

审判长的提问虽然不符合庭审的相关规则。

可是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定,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纠缠,这场庭审也推进不下去。

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你问我答。

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

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

说实话.…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

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那再说。

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

苏白:.….

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

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

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

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

“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

“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

“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这几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或者是以这几名学生违反校规这种原因。”

“去骚扰和威胁。”

“这一点在学校里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还有.…我在学校里面不止处罚过这三名学生,还处罚过其他不少的学生。”

“那其他学生为什么没有这种情况,单单只有这三名学生有?”

“我虽然拿不出证据,但是我知道这三名学生完全是在对我进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

“我希望审判长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

“嗯.…关于你提出来的问题,合议庭会进行相关的考虑。”

“根据上诉人现在的说法,上诉人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没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对吗?”

“对的,没有证据。”

“好的。”

蒋峰点了点头:“那么上诉人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有的。”

“我方申请补充的一个证据。”

“申请通过。”

苏白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在一旁的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苏白继续开口陈述。

“我方补充的证据是,关于学校的问卷调查。”

“我走访过学校,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何娟,李冰等人,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

“多次欺负他人。”

“并且在夏明远被立案调查后,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学校内的同学好友大肆宣扬。”

“是由于自己亲属的利害关系,让夏明远被立案调查。”

“通过这一点,再结合着本案中只有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认为,在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一审当中的利害关系,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审判台席位上,望着苏白提交的证据,蒋峰面无表情:“关于这一份证据,合议庭已经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诉?”

这一份证据从侧面上来讲肯定是不利于受害人的。

当然对此,王琴也开口对其进行了解释:

“首先,针对这一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我方认为,法院方面不应当予以采纳。”

“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

“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归纳为其他行为。”

“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虚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

苏白:“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

“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

“我方已经提出了,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其中,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

“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

“也就是说,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

关于这一点的辩诉,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

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

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

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

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

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

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

只不过.…

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

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

“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

“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

“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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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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