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章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

在万向东的陈述当中,要求的是要有直接证据。

按照他的意思,也就是说。

如果黄雪梅不交代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

那么该案件就不能够证实黄雪梅是犯罪人员。

可事实上,公诉人采纳的就是侧面证据。

也就是化学剧毒品的来源去向,以及各种侧面的事实,来对其控告。

苏白举手示意想要对其的控告进行补充,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和被告方委托人。

“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在这个案件当中黄雪梅和朱云的室友其口供不能作为故意主观性的判定条件。”

“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的化学剧毒品不能作为主要的控告证据。”

“那么在这整个行为当中我想请问一下被告人黄雪梅。”

“你为什么要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

黄雪梅沉默了几秒,眼神平静,没有丝毫的慌张情绪。

“我当时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是想要做实验。”

“做实验?做什么实验?有没有成品可以展示一下?”

“没有,我当时把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后,在校园的路上不小心搞丢了。”

“我也不知道怎么找不到了。”

对于黄雪梅的这种回答,苏白继续开口:“在你的陈述中是搞丢了。”

“可是校园内的监控显示你将化学品装进了伱的背包当中,通过监控和时间的推算,你是直接将化学品带入到了宿舍。”

“并且.…在朱芸的杯子和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相应化学品的成分。”

“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

面对苏白的这个问题,黄雪梅摇摇头:

“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在回到宿舍的第一时间就看到了自己书包里面的化学物品丢了。”

“说实话,对于投毒这件事情,的确所有的嫌疑都在我身上,可是我没有做这件事情。”

“我解释不了这个问题。”

“是不知道怎么解释,还是这件事情就是你做的,你不想承认?”

面对苏白的询问黄雪梅直接反驳:

“这个不能冤枉我!”

“我没有不想承认,我只是想说这件事情就不是我做的。”

“再说了。”

“这其中有没有巧合性?肯定是有巧合性的。”

“我从实验室带走化学品,不代表我使用这化学品投毒了。”

“说不定是其他什么人嫉妒朱芸,在她的杯子和洗漱用品里面放这些东西。”

“不能直接把这个罪名扣在我身上吧?”

“如果有证据的话,我完全可以认罪,可是现在没有证据!”

“你们所说的都是一些猜测,可是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就是我投毒的。”

“虽然说我和朱芸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也承认我是有一点嫉妒她。”

“可是嫉妒归嫉妒,我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

“并且以上的证据也完全不能够证实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吗?”

“并没有!”

“所以我觉得朱芸的委托律师,你所提问的问题,对于我来说没有必要性。”

“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我也不会承认我做过这些事情。”

“审判长,我伸张被告人的法律权益,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师不再对我进行询问。”

不得不说,黄雪梅的反应非常的快,并且反对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从刚才的陈述点上来说,黄雪梅的陈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检方和公诉人提起相关的证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无罪。

刚才黄雪梅的陈述也是根据,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一点来进行反驳的。

说白了——还是抓住了没有直接证据这一个关键点进行反驳。

可以说.…

黄雪梅的陈述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了。

或者说.…

黄雪梅在投毒之前就已经翻阅国内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自己投毒罪名开脱做好了准备。

毕竟.…

作为北都大的学生,对于某些法律知识的学习是非常的快速的。

虽然说不能达到精通,但是对于某一罪名的解读,还是能够做到理解的。

事实上。

黄雪梅在一开始进行决定投毒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了应对的方式。

要不然的话.…检查方也不可能调查不到直接证据。

她也不可能在执法方和检察方的审讯当中,一直表明自己无罪。

就算是所有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她,她也表明一个观点就是无罪。

为什么?

因为她心里面也非常清楚,不认罪那么有无罪开脱的可能。

如果认罪很有可能就是死缓起步。

黄雪梅在开口说完后,朝着苏白看了一眼。

两人相互对视。

苏白能够看得出来,黄雪梅眼中有一种莫名的,说不上来的心理。

似乎是认定了这场庭审,不能够判她有罪。

目前的线索证据,所有嫌疑的指向都指向了黄雪梅。

可是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判定?

侧面证据就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盗窃化学用品,并将其带进了宿舍。

化学用品的遗留去向,是不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

这一点并没有直观的客观事实来进行表明。

那么有没有其他办法?

也有!

“审判长,对于黄雪梅申请驳回我并不同意。”

“我并没有侵犯被告人的法律权益,所以被告人申请的驳回不具有事实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抬头看了一眼苏白,又抬头看了一眼黄雪梅。

事实上.…孙正平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根据目前的答辩情况来看,通过直接的证据很难控告黄雪梅有事实犯罪。

尤其是在被告人以及被告委托律师拒不认罪。

并且一直以直接证据作为逃避的理由,进行驳回检方控告的情况。

不过.…

黄雪梅申请苏白不再对其进行询问,这一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可以进行直接的驳回。

法锤敲响,孙正平开口:“被告人申请拒绝控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询问。”

“控告方委托律师并没有在询问时有任何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所以拒绝被告方的申请。”

“控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其他想要进行陈述的吗?”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开口:

“有的,审判长。”

“我还想请问一下被告人,你认为自己并没有投毒的情况,但是面对现在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你。”

“你拒绝认罪是吗?”

对于审判长的拒绝,黄雪梅没有太多经,平淡开口:

“不是我拒绝认罪,而是我根本就没有投毒去伤害朱芸。”

“好的。”

苏白点了点头,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审判长。”

“按照本案目前的情况,黄雪梅拒绝承认是其投毒伤害的朱芸。”

“可是依照着其室友的口供,以及现在掌握的证据。”

“我方对于现在的情况分析如下:”

“根据其室友的口供,黄雪梅曾经说过想要杀死朱芸。”

“不管这是否是玩笑话,但是这已经表明了黄雪梅对于朱芸的敌意。”

“在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件事情检方并没有陈述出来。”

“那就是黄雪梅和朱芸向同一家企业递交了岗位。”

“朱芸被录取,而黄雪梅没有被录取,从这一个角度来看。”

“黄雪梅会不会对朱芸的积怨更深?”

“肯定会!”

“因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想法,对一个自己讨厌的人获取了自己的岗位,肯定会有一定的抱怨情绪。”

“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点就是朱芸被录取后没多久的时间,黄雪梅去实验室,窃取了化学剧毒品。”

“按照黄雪梅的说法,她是为了自己做实验。”

“可是黄雪梅却没有具体的陈述做什么实验,怎么去做这个实验。”

“黄雪梅作为实验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危害有多大吗?”

“剧毒化学品在实验操作时稍不注意,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威胁。”

“作为高等学府的一份子和实验室中的人员,黄雪梅应该很清楚这一点。”

“离开了实验室的保护,做实验,有这个必要性吗?”

“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性。”

“更何况,想要私下进行实验,也完全可以向校方进行申请。”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黄雪梅说谎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点就是,黄雪梅说剧毒化学品被她弄丢了。”

“剧毒化学品丢了这件事情的影响力很大,学校很有可能会对个人进行追责。”

“黄雪梅先是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然后陈述自己将其弄丢了.…”

“她清楚剧毒化学品的作用以及对于个人身体伤害的危害,在弄丢的第一时间为什么没有进行寻找?”

“或者说为什么不像学校进行报备?”

“通过以上种种来看,黄雪梅的陈述中存在着种种的逻辑问题。”

“并不能够从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确认。”

“其自圆其说的说法也不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

“基于以上。”

“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主观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够表现出来,黄雪梅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都不是为了做实验用。”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至于黄雪梅一直在重复着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她投毒了。

可实际上.…她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带剧毒化学品到宿舍内?

剧毒化学品到哪里去了?

这些黄雪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给不了!

为什么?

因为投毒朱芸的那个人就是黄雪梅!

现有的侧面证据链条,都已经指向了黄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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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第360章 唯一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就要判定

苏白在庭审上主动申请,判定不采纳黄雪梅的口供以及证词证言。

这一点是有依据的。

并且苏白也肯定,合议庭或者说,审判长不会采纳黄雪梅的口供。

为什么?

因为黄雪梅的口供与客观事实有着严重的不符。

并且他刚才也强调了这一点。

基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和审判长就肯定不会对此进行采纳。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等待着审判长,对此进行判定。

另一边。

本次庭审是公开直播。

对于本案涉及到了最高学府投毒,算是打破了很多人的认知情况。

所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罗大翔的直播间内,不少观众发出了疑问:

“不懂就问,这场庭审黄雪梅作为北都大学学生,说的什么意思?”

“我有点搞不清楚现在的情况了。”

“现在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了黄雪梅,还有什么需要答辩的嘛,直接来点简单的,判死刑不就好了?”

“为什么黄雪梅和她的那个委托律师还能反驳,说什么直接证据客观证据说的我头皮发麻。”

“黄雪梅显然就是犯罪嫌疑人啊!”

“有没有人能够解释一下?罗老师你来解释一下呗。”

“对啊对啊,罗老师来解释一下吧,我们对于这种情况也不是太了解。”

“想听听罗老师对于这个案子的看法。”

这一次的案件发生在北都,尤其是涉及到高校方面。

罗大翔也关注了这个案子,这一次的一审,他也趁着公开庭审,进行的法评。

看到评论区的不少粉丝观众在询问,罗大翔笑了笑开口解释道:

“在这个案件中,黄雪梅的确显然是犯罪嫌疑人,因为通过各种侧面的证据证明了她的犯罪嫌疑。”

“可是在本案当中,黄雪梅并没有认罪,这是一个重点。”

“不认罪,那么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

“虽然说.…在本案当中,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黄雪梅,证明了犯罪嫌疑,可是证明犯罪嫌疑不等同于证明了其有罪。”

“这里就需要谈到证据链的问题。”

“在这个案子中,证明黄雪梅的证据链是——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取出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

“将剧毒化学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上的整个过程,然后导致了朱芸中毒送进医院。”

“从这个证据链来看,检方现有的证据还差一点,那就是如何证明朱芸洗漱用品上的剧毒化学品,是来自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取出的剧毒化学品。”

“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就能判定黄雪梅投毒故意致人死亡未遂。”

“当然,关于这个罪名,我只是随口一说,不一定是以这个罪名进行控告,但相差不多。”

“可是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就缺少了直接的证据。”

“从而不能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这样讲能听明白吗?”

评论区留言:“能听明白,可是.…要怎么进行证明?”

罗大翔点点头:“能够证明的方式有多种,例如说有目击证人。”

“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不过这个案子具体的情况我不是太了解检方掌握了什么样的证据,大家继续看下去吧!”

“如果后续有什么其他不理解的,那么我会再解释。”

.

….

罗大翔在解释完后,紧接着将目光投向了正在庭审的直播上。

庭审场中。

孙正平作为审判长敲响法锤:

“对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

“法院方面在判定时会进行考虑不采纳。”

说完,孙正平紧接着又看向检方席位:

“检方还有没有什么要继续陈述的?”

陈乐点了点头:“审判长,我方认同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

“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能够看得出来,黄雪梅所陈述的问题,都是虚假供述。”

“不应当予以采纳。”

“再有。”

“目前黄雪梅作为投毒的最大犯罪嫌疑人,身上有很多的疑点。”

“就比如说刚才受害人委托律师所询问的问题,我想请问被告人黄雪梅能够做出有效的回复吗?”

陈乐将目光锁定在黄雪梅身上。

黄雪梅一言不发,这种问题她没有必要做出有效的回复。

现在的情况是检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有投毒的嫌疑。

说多了,可能会出现错误。

不说话保持沉默,委托律师自然而然的能够进行法律上的解释。

到时候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黄雪梅不回答自己提问的问题,陈乐没有太过在意,继续开口:

“审判长,按照现有的证据链来看。”

“黄雪梅的口供应当不予采纳,并且其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

“宿舍内,唯有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化学品。”

“这与黄雪梅从实验室内带出的化学品一致,依照这种情况,我方认为应当予以判定。”

这个时候,作为黄雪梅的委托律师,万向东当即开口:“审判长,我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凭什么要申请判定?”

“凭借的是哪一点?”

“我知道检方的大致意思,检方的陈述是说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黄雪梅和朱芸有矛盾,所以有了作案的动机。”

“然后黄雪梅在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的时候,又将剧毒化学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

“这是检方所陈述的情况是吗?”

陈乐:“对的。”

万向东:“可是检方有证据表明,黄雪梅将化学用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了吗?”

“检方只是有证据证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用品从实验室带到了宿舍内。”

“还有就是黄雪梅和朱芸有着矛盾。”

“可是其他的呢?”

“例如说涂抹的过程,如何涂抹的,是不是黄雪梅涂抹的。”

“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检方怎么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带出来的?”

“如果说因为黄雪梅和朱芸两个人有矛盾,就表明黄雪梅故意投毒。”

“那么我只能说,检方的陈述完全不成立,完全是依靠个人的主观来进行判定判罚!”

陈乐微微皱眉:

“我方并不是依靠主观来进行判定办法,而是根据现有的客观事实以及间接证据来进行的判定。”

“根据时间线能够明显的表明。”

“黄雪梅和朱芸是在爆发了巨大的冲突后,前往实验室窃取的剧毒化学用品。”

“窃取完剧毒化学用品,没多久的时间,朱芸中毒。”

“可以从时间线上明显的看出来,作案凶手就是黄雪梅。”

万向东再次强调:“我还是那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检方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带出来的?”

陈乐:“在本案当中,在投毒时间内进入黄雪梅和朱芸宿舍的没有其他人,只有本宿舍内的人员!”

“也就是说只有宿舍内的人员才能够接触到朱芸的洗漱用品!”

“从这一点上来看,黄雪梅的犯罪行为很明显!”

陈乐同样做出了回应。

对于陈乐的回应,万向东拍响了桌面。

“我就想问检方一个问题!”

“检方说的这些都是间接证明,并且都是根据主观进行的推测行为!”

“可实际呢?”

“实际上检方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检方说的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可是存不存在一种可能.…”

“是宿舍内的其他人偷取了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的化学品进行了投毒的行为?”

“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就算是有千万分之一的可能性,那么所谓的间接证据都不能够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要想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那么我方想请检方拿出实质性的证据!”

“我想检方也清楚,我方所表述的这种实质性的证据是什么。”

“这种实质性的证据就是检方怎么证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是投入到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同一批化学品!”

“有没有证据能够表明?!”

“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我方还请检方撤销所谓的陈述。”

“因为检方所谓的陈述,根本是没有事实的猜测!”

“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凭什么判定我方当事人是犯罪人?”

“在我方看来,只是依靠现有的证据,这个案子当中不存在完整的证据链!”

“所以我方向法院向审判长申请,能够驳回检方所提交的诉讼申请,判决我方无罪!”

万向东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在先前他就已经做好了准备。

黄雪梅就算是投毒凶手,那么他也能够帮助黄雪梅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一点不是因为其他的。

而是因为在检方提交的证据中。

就是缺少了这么一个关键证据,他只要死咬住这一点。

那么就算所有人知道了黄雪梅是投毒凶手又能怎么样?

只要结果正义,不要程序正义了?!

失去了程序正义,那法律的结果正义还是正义吗?

说实话,这也是万向东抓住的重点!

如果走结果正义,那么在程序上将会有着重大的漏洞。

可是如果走程序正义,结果就是黄雪梅脱罪。

当然。

这一次的庭审引起了巨大的广泛舆论。

根据万向东所了解的情况,法院方面不会依照着结果正义进行判决。

该有的程序如果缺失,那么多年来了法律建设,将会遭到巨大的诟病。

所以.…

无论黄雪梅是不是投毒人,只要没有证据,那么黄雪梅就不是犯罪人员!

就算受害人委托律师请的是国内顶尖的刑事律师。

可是没有证据,难道进行虚空判决?!

说实话.…

对于刚才检方和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苏白听了,也清楚这起案件的关键判点在哪里,

这个问题也是苏白在一开始,接触到这个案子时,所考虑到的难点。

如何来证明黄雪梅从实验室带出来的化学品是对朱芸进行投毒的化学品。

这一点就是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也就是公诉人陈述的相关客观事实。

直接证据在这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怎么证明?

怎么利用间接证明来达到直接证明的程序?

这个问题是个难点问题!

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讲,如果缺少了直接的证据来判定黄雪梅有犯罪事实。

在程序上不正义。

结果上虽然是正义的,可是关键在于证据链有一定的问题。

法院方面肯定也会听取被告方的意见,很有可能在一审上做出无罪的判决。

“审判长,我方想要补充一些内容。”

苏白举手示意。

“请受害人委托律师进行补充。”

审判台席位上,面对苏百想要补充内容,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

在得到同意后,苏白开口:

“在本次庭审中,检方已经陈述出了间接的客观事实。”

“被告方委托律师则是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有着投毒的事实。”

“双方各自站在间接和直接证据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答辩行为。”

“在这里我想问一下黄雪梅。”

“在刚刚我对你进行询问的时候,你为什么要表示自己的化学品弄丢了?”

“这明显在主观上存在撒谎的行为。”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存在主观上的撒谎行为,只是为了掩盖某种事实。”

“再从这个案子的其他角度来看。”

“直接证据除了犯罪人的口供认罪之外。”

“还包括直接的目击证人,以及证物。”

“关于化学品证物的去向,也是考虑到直接判定的关键。”

“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证人,在案发时间的前几天。”

“伱们有没有注意到黄雪梅有什么异常没有?”

异常?

证人席位上的姚晴在听到苏白的询问后点点头:“异常倒是有。”

“那几天时间,黄雪梅一直嘱咐我们杯子要分开用。”

“还有就是.…平常对朱芸很有敌意,会和我们说朱芸的坏话。”

“可是在那几天时间好像提的比较少了。”

“.….”

在苏白询问证人期间。

被告委托律师席位上的万向东,微微皱眉,但随后又舒展眉头。

受害人委托律师询问这些有什么用?

这场案件判定的关键是直接证据!

没有直接证据,那么受害人委托律师就算是把庭审问出花来。

不还是不能够判定黄雪梅的犯罪事实嘛?

没用!

问这么多都没用。

这个案子在他看来,有极大的可能性判定黄雪梅一审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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